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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蜇“蜇杀”护士案开庭(图)
2007-08-03 15:00:00 来源:
新闻回放
今年8月5日傍晚,营口鲅鱼圈
随后,孟寒的家人向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报道题目:《营口红海蜇夺两命》
晨报营口讯(记者 唐聪)昨日9时,本报独家报道的海蜇蜇人致死一案在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
面对原告方的控诉和44.9275万元(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要求,被告方金沙滩海滨浴场管理所(以下简称“金沙滩浴场”)、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和熊岳镇政府均作以答辩,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孟寒的死亡究竟是不是“意外”,成为庭审双方争论的焦点。
陈述 三被告对死者是否有过错
原告代理此案的梁律师首先陈述认为,被告对当事人孟寒的死亡存在过错:
■金沙滩浴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旅游饮食供应和住宿。正是因浴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当事人被海蜇蜇伤致死。
其未尽义务的方面在于,没有在海滨浴场附近设置警示牌、防护网、医疗救助站,以及出事后并未采取任何医疗防护措施。浴场的管理方和熊岳镇政府也未有效行使管理职责,三方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方金沙滩浴场的代理律师辩称,原告方认为被告有过错,缺乏证据:
■国家目前没有任何相关法规规定海滨浴场要设置防护网、警示牌等措施。此外,无论是浴场还是医院,都没有出现过游客被海蜇蜇死的情况。游客孟女士的死亡,应属无法预料的意外。
原告方没有确凿证据能证明被告具有能预见此事的能力。
被告方律师认为:
■金沙滩浴场没有收取门票费用,在法律上可视为双方不存在服务与接受服务合同,因而浴场没有对游客安全负责的义务。
原告方律师认为:
■由于金沙滩浴场收费项目主要在住宿和提供饮食上,而这些收入的来源为游客,所以不能单纯认为门票免费就可以免责。
举证 本报报道成为双方论据
在举证及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认为,虽然当地并没有发生海蜇伤人致死的先例,但在华商晨报报道中,记者采访到有渔民被海蜇蜇伤,国内也发生过类似蜇伤的情况,浴场因此应该做出相关预见,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被告律师则表示,有渔民被蜇伤的情况是事实,但他同样拿出本报报道说,报道充分证明,从医院到浴场,并没有发生过类似致命事件,很符合事实,这也充分说明,这次事件是“意外”。
是否属于“意外” 双方激辩
原告律师:“在民法上,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而被告在本案中,能够预见海蜇伤人的可能,明显存在过错。”
被告律师:“国家目前根本没有相关法规,既无法可依,当地又没有先例,双方又未形成服务合同,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律师:“被告方提到并出示了浴场的安全预案,被告方明显没能做到警示、巡逻等预案中的内容,被告存在明显过失。”
被告律师:“浴场是没有做到巡逻,因为浴场只能做它经济范围内能够做到的事情。今年海蜇捕捞期是7月24日到27日,事件8月5日发生,为什么这时候还有海蜇,还会伤人致死,这更证明此事是个意外。”
原告律师:“浴场没有将安全预案执行到位,就是存在过失!我们的证据证明,被告招揽游客到浴场,既然招揽游客,就应有能力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12时许,由于双方不接受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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